1、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文件、预售许可证、楼盘单元明细表(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
2、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
3、登记申请书,原件。
4、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0、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1、一旦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虽然不能完全制止官员购置大量不动产的行为,但是至少可以限制他们赤裸裸地索贿和受贿行为,减少房地产领域的腐败程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可能会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公平地交易,有利于中央宏观调控的实施。此前,房产登记混乱,各地房产信息联网更是无从谈起,不动产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漏洞,这就为官员贪腐打开了方便之门。
2、因此,不动产登记一项重要的功能是彻查中国到底有多少房产,很多人整日说中国房价上涨是由供求关系引起的,供不应求是房价暴涨的核心原因,还有一部分认为中国房产严重过剩,鬼城和空置房十分惊人。只有摸清家底,才能有效地制定政策,否则,政策制定可能就没有针对性,甚至出一些相反的政策。
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3、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这种善意应为“推定善意”,这一原则已为德国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明文确认。第三人和占有人(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行为时,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们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如果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负责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如不能举证,第三人则为善意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4、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题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只要房子不在抵押状态,没有贷款中,没有查封,就可以买卖。
2、若是有房贷的话需要还清贷款后,取得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和他项权利证书、到房屋属地房管部门注销抵押登记,然后出售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