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到底能不能买卖?首先,小编在这里要排除由村民或村委会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建设的住宅楼,因为这类房屋本身属于违章(法)建筑,无论城镇居民是否去购买,都属于拆违范畴,是没有任何补偿的。所以,如果买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违章(法)的此类住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判决合同无效退款。小编建议,即使在知情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解除合同,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分担损失,否则将来行政机关来拆违,可能人房两空。实践中,较为理性的购房者买到的一般是因为城市规划,或者当地村委会报批后给村民兴建的住宅。对于这类住宅,并不如原来住建部通知纸面上那样统统无效。比如,北京门头沟区法院曾判决一位城镇居民朱先生购买当地村民房屋,合同有效。再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裁判标准中表示,买卖双方如不是同一集体成员组织的,如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买受人已实际居住的,合同也可认定有效。当然,也存在相反的判决,比如同在门头沟的西辛村,一位名叫高永茂的购房者被判决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有没有拆迁补偿?虽然在实践中,有的小产权房购买者的买卖合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小产权房始终面临着产权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文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部下发的另一个通知也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一旦小产权房面临土地征收,购买房屋的城镇居民是无法享受到属于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也无法享受属于基于农村居民身份的拆迁福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被拆迁毫无补偿,或者仅仅补偿当初的房款。在上海市的一个案例中,当地政府和购房者李阿姨通过拆迁安置合同约定:政府对该房实施拆迁。作为补偿,政府向李阿姨支付各项奖励费、临时过渡费以及提供房屋安置。合同签订后,李阿姨按照合同约定搬离了房屋,政府也依约向其支付各项补助、奖励、补偿款项,但最后政府以其非农村集体居民为由拒绝安排安置房,仅按征收时价格补偿现金。
1、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4、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经济适用房需房屋产权证自发证日起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1、小产权房概念——小产权房不是没有产权的房子,只不过产权不是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集体所有。由于小产权房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以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购买小产权房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对房屋的保值和增值有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2、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为了炒的。那些大款们手里握着数套房子,廉价进高价出,是为了钱生钱。而一些“穷苦百姓”们能有一套小产权房子是十分不错的。
3、一部分是早期职工福利分房(经济房)被实行产权转让后居户花个万儿八千就买下来,还是自己住;后来,就是一些企事业单位为员工购地建房,员工们花个七八万获得了住房证;再后来,政府实施(调拨的)经济适应房,国家计划内住房,免收土地出让金和税收,施行政府指导价,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和实用性,它与商品房截然不同。以后就住着就行了,有变化政府自然会通知的。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
5、权利担保。
6、违约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