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其最直接的证明力体现在行政处罚方面。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当事人存在违反交通事故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的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做出事故各方的责任认定结果,体现了公安交管部门的作为行为。也为公安交管部门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当事人做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驾驶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提供的依据。再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定,事故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调解。
体现在民事损害赔偿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而民事损害赔偿原则,除了上述两个原则还包括过错相抵原则、公平原则等,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并不当然地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划等号。只能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内容是当事人解决民事赔偿、申请重新认定的重要依据。
体现在定罪量刑方面。交通事故只有在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当交通事故上升为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对交通肇事者提起公诉的依据。至于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其视为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当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份具有一定权威性的证据,并不是不可推翻的,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对于证据的采信方面仍是需要经过严格审查的,只要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予以采信。
从书证的形成时间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书证通常是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如借条、合同、遗嘱、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不是通过诉讼中的行为产生的。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文书。因此,从形成的时间考察,交通事故认 定书不属于书证。
从客观性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书证与物证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即客观性。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书证形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 托人只能去发现它、收集它、认识或判断它,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内容。这种客观性与书证本身反映的思想内容具有主观性并不矛盾。如书面遗嘱,它反映了财产所 有人处分财产的意图,这种意图具有主观性,但是这种反映主观思想意图的文书一旦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观的,办案人员只能审查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不能按照 自己的意图改变其中的内容。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 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这种主观认识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
从制作主体和制作的目的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书证一般是当事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制作的文书和其他材料,其制作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陈述事实、确认、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 宜。如合同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由相关的有权机关制作,其目的是为了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而不是为了确定 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在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以便于对案件作出处理,包括是否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问题。
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公安司法机关对书证审查时,其重点在于书证与案件有无联系,书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为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定书证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但在诉讼中,对于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其重点在于制作人员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制作人员的资质和水平以及制作人员是否遵守了相关的职业操守等。由此可见,对于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与书证有很大的区别。
1、一分钱也不要给他。
2、事故认定书已经出来,交警再扣车不放就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了。
3、如果对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扣车,你就根据他申请诉讼保全的金额向法院交上担保金,法院应当放车。你交的保证金他一分钱也拿不到的。凭他的伤情,所有损失根本不会超出交强险限额,要赔也是保险公司来赔,赔多赔少完全由保险公司把关。比起你们自己协商解决,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扣这扣那好多了。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举足轻重,其中对双方事故责任的划分还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故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问题常常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对诉讼当事人异议的审查力度还远远不够,这除了受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法官对交通事故认定不具备专业优势等因素影响外,还与法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识模糊密切相关。这就需要我们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分析,以促进法官在诉讼环节更好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寻求救济:第一,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就事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举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异议人在申请复核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复核。
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处理。由于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且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不能同时使用,故在司法实践中异议人通过复核程序改变交通事故认定结果非常困难,大量当事人包括发生事故双方和保险公司选择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对于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法官究竟应当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