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综合考虑各地居民每年的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职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水平、失业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得出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收入水平有较大差别,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差异也会较大。
3、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截至2019年11月份,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江苏、浙江6省份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
1、11月1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事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
2、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1、从1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葫芦岛市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6元。
2、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7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1、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相同,如上海为2480元,北京为2200元,广东为2100元,深圳为2200元。
2、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最低工作报酬。
3、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所得、一些补贴和奖金、部分地区还可能会包含五险一金等,以地区实际标准为准。
4、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部分有: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种作业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