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目前北京、上海、深圳、青岛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居住证的作用是: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9)机动车登记。
(10)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1)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12)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3)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1、居住证有效期1年。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3、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1、持有居住证可以依法享受劳动就业、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权利。
2、同时还可以享受以下便利: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