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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衣服是盗窃罪吗?
更新时间:2025-05-26 02:56:46

(一)偷衣服是盗窃罪吗?

1、要看具体情形,如果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如果盗窃数额达到巨大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数额较起点最低1000元。

2、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以5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盗窃罪

立案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三)法院判顺手牵羊盗窃罪有单独罚金吗

1、顺手牵羊盗窃判管制处罚金

2、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2017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外出回家途径某中学时,发现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没锁龙头,便将其推回家中。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00元。2017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外出回家途径某中学斜对面的农机店时,发现一辆红色男士摩托车没锁龙头,便将其推回家中,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所盗车辆均被公安机关缴获,发还失主,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四)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为盗窃罪处理的情况: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五)盗窃罪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盗接: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刷: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