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续租条件如下: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4、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5、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1、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3、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公租房续租需要提交的基本资料包括:书面续租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新生儿的,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2、承租个人(家庭)仍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续签:
(1)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所在城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
(2)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未欠缴租金。
(3)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租住期间未违反所在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
3、承租单位仍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续签:
(1)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所在城区。
(2)在承租期间未欠缴租金。
(3)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未违反所在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未受到安全生产、违章建筑、环境污染等相关行政处罚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不存在任何不良记录。